一、本馆的书刊资料是图书馆工作的基础,必须注意爱护。读者借阅书刊资料不得污损、撕剪、圈点、批注和遗失, 如有上述情况,必须按规定赔偿。
二、遗失的书刊资料以赔偿原版本为原则,同时加收10元图书加工费,否则, 按以下规定赔偿:
1、2000年以前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,遗失后按原书价的十倍赔款;2000年以后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,遗失后按原书价的二倍赔款。
2、一般外文影印图书按原价的五倍赔款。
3、一般外文原版图书按原价的十倍赔款。
4、国内出版的期刊(包括现刊)遗失一册,按全年定价赔款;合订本、影印本,按全年定价的三倍赔款。
5、国外出版的期刊(包括现刊)遗失一册,按全年定价的五倍赔款;合订本按全年定价十倍赔款。
6、工具书遗失,按上述规定加倍处理。
三、污损书刊资料(包括批注、涂抹、撕剪等)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处理:
1、污损书刊资料的正文、插图或附表已无法修补者,按遗失的赔偿规定处理。
2、书刊资料虽有污损,但经修补可复原时,由污损者负责修复,如系由我馆代为修复时,修复费应由污损者承担。
四、无论遗失或污损,在未照章赔偿前,或故意拖延拒不赔偿者,一律暂停借阅并通报所在学院或部门。
五、凡盗窃或有意损坏书刊资料者,将从严处理,除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外,并按此类书当前价的五至十倍罚款。情节严重者,通知本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并移交保卫部门处理。
六、借阅书刊资料时,借阅者应仔细检查,如有污损缺页等情况,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。否则,还书时发现有污损情况,由借阅者负责。
七、为了保护公共财产,鼓励人人爱护图书资料,凡检举、抓获盗窃、破坏图书资料者,给予一定奖励。